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8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贾景振、钱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景振,钱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景振,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金涛,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诉人贾景振因与被上诉人钱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贾景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景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景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广道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