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博野县融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亚伦、孟永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融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亚伦,孟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融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陵西路。法定代表人禇双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亚伦,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博野县北环中路交通局区。被执行人孟永红,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亚伦、孟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亚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亚伦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划拔至博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