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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露璐申请执行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露璐,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露璐,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6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林顺才,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于2017年9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名下位于新华干道西侧五星国际城10栋1单元4楼1号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屋还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申请执行人请求待办证后再处置该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200000元(未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未含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8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