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志萍杨忠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义,蔡志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义,女,1943年1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被告人蔡志萍,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2016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舰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于2016年4月20日左右,由被告人杨忠义出资10000元作为庄家的启动资金,被告人蔡志萍提供其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民生巷作为场地,利用电脑、电视等作为赌具,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投注,以左右双方“押龙虎”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参赌人员赢钱金额的5%抽头渔利。至案发时,参赌人员与庄家之间输赢金额累计54200元。2016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蔡志萍及部分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现场查获赌资8730元。2017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杨忠义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忠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于2016年4月20日左右,由被告人杨忠义出资10000元作为庄家的启动资金,被告人蔡志萍提供其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民生巷作为场地,利用电脑、电视等作为赌具,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投注,以左右双方“押龙虎”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参赌人员赢钱金额的5%抽头渔利。至案发时,参赌人员与庄家之间输赢金额累计54200元。2016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蔡志萍及部分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现场查获赌资8730元。2017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杨忠义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具电脑、电视照片等,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捉获经过、无前科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账本、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房屋内物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业务凭证、居住证明等,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勘验笔录、提取及现场封存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义、蔡志萍伙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忠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志萍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各自缴纳二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忠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志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8730元、账目一本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斌人民陪审员 赵晓渝人民陪审员 韩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茂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