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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福同、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同,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芹,青岛福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卓越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聚福地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同,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大窑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73062949-2。法定代表人:管凤贵,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57号建设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35469H。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萌萌,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芹,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385号34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25867E。法定代表人:吴警,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卓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12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69032636-5。法定代表人:张玉芹,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聚福地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09746440-9。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职务经理。上诉人赵福同、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芹、青岛福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卓越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聚福地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福同、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福同、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赵福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上诉人赵福同负担。上诉人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收取4575.5元,由上诉人青岛红石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宿 敏审判员 张 坚审判员 刘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鹃赵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