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沈丹丹与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丹,沈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303号原告:沈丹丹,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丽,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丹丹诉被告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丹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丹丹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