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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沈丹丹与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丹,沈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303号原告:沈丹丹,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丽,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丹丹诉被告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丹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丹丹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