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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东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陈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东红,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东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9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266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国祺商贸有限公司,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604元陈东红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8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