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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与普集街道办龙华庄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传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宪强,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章国土资罚字[2017]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章国土资罚字[2017]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非法占用普集街���办龙华庄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地块实际占地面积1125平方米(合1.7亩),根据《章丘市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该地块1125平方米占用前地类为旱地(1123平方米)、其他草地(2平方米),依据《章丘市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显示,判定:该地块1125平方米不符合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普集街道办龙华庄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125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国土催告字(2017)104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处罚内容,并建议执行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5.勘验定界图;6.鉴定书;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9.现场照片;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5.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7]10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7]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