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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洋与黄军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黄军选,李玉鹏,张喜林,武福,吴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858号原告:刘洋,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黄军选,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玉鹏,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喜林,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武福,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吴玉江,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刘洋与被告黄军选、李玉鹏、张喜林、武福、吴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军选、武福、吴玉江每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400.00元。共计133,2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黄军选、李玉鹏、张喜林、武福、吴玉江每人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欠据,被告李玉鹏、张喜林已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军选、武福、吴玉江一直未能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军选、李玉鹏、张喜林、武福、吴玉江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告知原告补正,并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黄军选、李玉鹏、张喜林、武福、吴玉江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