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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玉能与鲁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能,鲁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103号原告:马玉能,男,回族,1965年7月2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仁和,系原告公司职员,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明辉,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原告马玉能与被告鲁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玉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鲁明辉于2015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由昆明云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被告明确住址,经本院催告后仍无法更正,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玉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永明人民陪审员  赵大刚人民陪审员  马东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世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