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祖明霞与李晓峰、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明霞,李晓峰,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民初1489号原告:祖明霞,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涛,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大屯开发区。被告:王慧(系李晓峰之妻),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大屯开发区。原告祖明霞与被告李晓峰、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明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涛、被告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约定利息1分,用于家庭和生意。后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晓峰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款时妻子王慧也知道。被告借款主要用于厂子生产,所借款项少部分用于购楼和被告的姐姐生病。自去年10月份环保检查以来,外包装价格不稳,为了存货,资金链断裂,然后借款。现在环评已通过,生产已恢复正常,同意尽快还款。同时对于借款给原告带来的生活不便自己表示道歉。被告王慧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食品加工行业同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时被告王慧知情。2016年12月19日,被告李晓峰出具欠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1分。该款当日通过原告的大姑子姐姐矫玉红的农行账户62×××74转账汇入被告李晓峰的农行账户62×××75。2017年1月14日,被告李晓峰出具欠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1分。该款中的5万元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原告的工行账户62×××53转账汇入被告李晓峰的工行账户62×××71。汇款的当天原告将自己凑的5万元现金在金马商城西门工行门口交付给被告李晓峰。2017年1月23日,被告李晓峰出具欠据向原告借款4万元,月息1分。该4万元现金当日在武城县城北方街与青龙河交叉路口交付给被告李晓峰。2017年6月22日,被告李晓峰出具欠据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1分。该款中的0.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李晓峰。另1.5万元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原告的工行账户62×××53转账汇入被告李晓峰的工行账户62×××71。上述四次原告总计给付被告李晓峰借款26万元。2017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晓峰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主要为:26万元分四次偿还给原告,并用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因该协议没有被告王慧签字,本院不予确认。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本息。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原件欠条四份、农行交易明细、工行交易明细、协议书、婚姻登记证明、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分,不超过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规定,应予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利息应从提供借款时计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向他人借款或借款时另一方知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峰、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祖明霞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6年12月20日开始计息、另一笔10万元自2017年1月18日开始计息、4万元自2017年1月24日开始计息、1.5万元自2017年2月23日开始计息、0.5万元自2017年6月23日开始计息,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祖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及申请费1920元,由被告李晓峰、王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红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