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新霞、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新霞,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新霞,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办黄河四路***号*号楼**户。法定代表人:魏秀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芳,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姜新霞因与被上诉人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新霞提出其系山东沾化景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山东景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qq资料电脑截图、qq空间电脑截图、空间内照片截图、qq聊天记录四张、微信聊天记录等)。而一审判决既未对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上述证据为何不采信进行分析说明,亦未依法调查核实或追加山东沾化景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情,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新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秀峰审判员 黄跃江审判员 唐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