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芳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芳,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芳,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土门镇高峪村岩沟组门牌10号。被执行人李志良,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南李村冉李队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芳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06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志良归还原告刘建芳借款本金13761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78%计算,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李志良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志良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对李志良拘留十五天。经查:被执行人李志良在延安开车打工,月工资4000-4500元之间;在西峰区肖金镇南李村冉李咀队有承包土地1.5亩,自建民房6间;名下有东风风行5座小汽车一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志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建芳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