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催20号申请人: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广聚街15号1幢方和正圆工业园内6104号。法定代表人:格拉尔德·米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小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2/24996183,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燕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王小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