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冀0403执12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