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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4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搬口办事处搬口大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41874590-7。法定代表人:于克友,该中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梅,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光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1897612X。法定代表人:杨晓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在庭外和解,上诉人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5元,减半收取11627.5元,由上诉人周口市东新区搬口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何 山审判员  许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