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宏、刘飞与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刘飞,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申请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正旺巷46号。本院在执行张宏、刘飞与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怀化市天星东路奥都新村住宅小区第四栋一单元1301-1号住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宏、刘飞,并于房屋交付后12个月内为张宏、刘飞办理好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向申请执行人张宏、刘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893.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元、缴纳执行费172.11元。因本案涉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目前尚无办理以上证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