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张忠英与王贵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英,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91号申请人张忠英。被执行人王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忠英与被执行人王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自行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张忠英申请撤回对(2017)吉0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10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