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张忠英与王贵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英,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91号申请人张忠英。被执行人王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忠英与被执行人王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自行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张忠英申请撤回对(2017)吉0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10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