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戎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戎某。被告人戎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戎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戎某及其辩护人黄海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早9时许,在兴化市府东宾馆某房间,被告人戎某以找人轮奸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2003年某月某日生),后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两次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害人周某的内衣、内裤照片;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顾某、尤某、胡某、舒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书等鉴定意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府东宾馆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戎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英姿人民陪审员 沈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俊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