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振平与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冉隆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平,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冉隆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57号原告:邹振平,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许丹丹,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住所地: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宝,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增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增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冉隆奎,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邹振平与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冉隆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振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振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邹振平负担。审 判 长 齐国章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