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请。事实和理由:1、被继承人江弟弟留有遗嘱,明确将其所有的上海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给江某某之女江晓岚,但该份遗嘱被李某某隐匿。2、虽然在母亲去世后,系争房屋经公证由江某某、江弟弟共同继承,但前提是江弟弟承诺不结婚并在系争房屋中仅占小间。3、2002年2月4日,江某某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60元全款购买了系争房屋,虽然产证上是共有,但江某某应占多数份额。4、原审审理期间,江某某在狱中,原审法院未保证江某某的诉讼权利。李某某辩称,1、被继承人江弟弟未留有遗嘱。2、系争房屋是江弟弟之母留下的私房,不存在购买一说。3、经公证,江某某、江弟弟已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江弟弟持有的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某与江弟弟于2002年8月1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江弟弟无未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遗嘱。江弟弟于2016年11月8日死亡。江弟弟之父江茂君(别名江根根),于1959年8月19日报死亡。江弟弟之母张家珍,于2000年4月15日报死亡。2001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二公证处对张家珍遗留的系争房屋继承作了公证,系争房屋由江弟弟、江某某共同继承。2002年4月,江弟弟、江某某就系争房屋办理了权利人为江弟弟、江某某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产权证记载江弟弟、江某某共同共有。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江弟弟生前未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被继承人江弟弟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任何子女,其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某继承。江某某主张其二位姐姐户籍在系争房屋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决: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继承人江弟弟持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李某某继承。本市董家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李某某、江某某共同所有。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隐匿遗嘱,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系争房屋原系张家珍所遗留的私房,江某某所支付的4,060元系首期维修基金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故本院对于上诉人认为是由其全款购买系争房屋的理由,不予采纳;系争房屋经公证由江某某及江弟弟共同继承,之后江某某、江弟弟办理了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证,现上诉人认为应由其占多数份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时,因江某某被羁押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原审法院至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江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