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艳君与高昌盛、周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艳君,高昌盛,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财保85号申请人郭艳君,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高昌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阳县。被申请人周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阳县。申请人郭艳君与被申请人高昌盛、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函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昌盛、周艳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侯慧慧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谢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