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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志发、方崇霞等与薛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发,方崇霞,薛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726号原告:李志发,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方崇霞,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薛红刚,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李志发、方崇霞与被告薛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发、方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骥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