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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国青与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青,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施国青,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165号8号楼一层3186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57639892Y。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本院(2017)皖0202民初6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房屋一套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