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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贪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57号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村*组,村民。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2017)陕0429执757号贪污一案(财产刑)中,被执行人崔某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罚金500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