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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某甲,男。被执行人杨某乙,男。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杨某甲归还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12月31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杨某乙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杨某甲存款1620元,扣划杨某乙存款6571元。杨某甲主动清偿本金2万元,利息6464.6元。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件款8191元表示减免罚息4858.65元,确认案件执行完毕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200元,杨某甲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柳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