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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949号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北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行政总监。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李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