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6)执16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泽明、杨学开、杨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杨泽明,杨学开,杨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886307-X。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施滉路2号。负责人李泉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王富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风险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泽明,男,1975年6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学开,男,1955年6月1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永革,男,1966年9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泽明、杨学开、杨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确定:被告杨泽明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743.97元(2013年12月21日起利息另计),合计42743.97元。限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到期利息;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5000元及贷款的到期利息;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余贷款本息。第(二)项内容确定:被告杨学开、杨永革对被告杨泽明的该贷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被执行人杨泽明下落不明。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后,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执1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 全 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文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