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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新同与姚培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同,姚培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693号原告:魏新同,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信元,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培其,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同诉被告姚培其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新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新同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