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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葛宜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葛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1350号申请人: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葛宜志,申请人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宜志,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宜志,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宏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宜志(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6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