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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与邹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邹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250号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834536。法定代表人:刘国平,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男,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被告:邹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