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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云山、曾庆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山,曾庆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云山,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2016年7月3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公安宁河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1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公安宁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曾庆祥,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2010年1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1年9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云山、曾庆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云山、曾庆祥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轮流驾驶牌照号为津A×××××小型普通客车载汽油230升从天津市津南区出发并沿途贩卖汽油,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滨河路路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物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云山、曾庆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云山、曾庆祥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云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曾庆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鑫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