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梅、武克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梅,武克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天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73424710J。被执行人:王俊梅,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武克寿,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俊梅、武克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梅、武克寿限期交纳案件款4864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964元。被执行人王俊梅、武克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俊梅、武克寿的存款4964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