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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康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康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4002号原告:吕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1,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盟,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与被告康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康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康某1于××××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生育三位子女,其中,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儿子于2001年8月28日出生,取名康某2。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吕某请求离婚,被告康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康某2由原告吕某直接抚养,被告康某1自愿于2017年10月13日前向原告吕某支付康某2成年之前的抚养费15000元;康某2成年之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及生活费等费用由被告康某1另行支付。三、位于泌阳县赊湾镇康庄村委康庄的老房宅归被告康某1所有,位于泌阳县赊湾镇康庄村委康庄东岗的两层半楼房归原告吕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权归被告康某1享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被告康某1负责偿还。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吕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