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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赵晓东、赵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东,赵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东,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赵宝林,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关于赵晓东与赵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利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宝林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