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平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平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1993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1月23日被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12月10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5年6月7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6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09年6月23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1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平华因车辆拉煤纠纷与耒阳市公平镇鲁碑村村民产生矛盾,2004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刘平华与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均在逃)、刘某5(已判刑)在永兴县马田枣子收费站附近打了殴打开车经过的鲁碑村村民江某某(绰号黑皮),后将江某某的车子推到坎下。2、2004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平华经商量在马田枣子收费站附近准备殴打鲁碑村村民。刘某5、刘某6、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在马田枣子收费站附近守候。此时,王某1开三台货车运煤过来,刘某5、刘某6、陈某某手持凶器打砸货车并殴打司机王某1、邝某某等人,将王某1、邝某某砍伤,经耒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构成轻伤,邝某某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6、陈某某、蔡某某、刘某7、邝某2、王某2、江某2、邝某3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刘平华及同案人刘某5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平华伙同刘某5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平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平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认罪认罚,但被告人身体不好,且第二次未到打人现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平华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车辆照片、伤势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平华与同案犯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均在逃)、刘某5(已判刑)殴打江某某,后又将江某某的车子推到坎下。刘某5、刘某6、陈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无故砍伤被害人王某2、邝某某。刘某6、陈某某已受到行政拘留处罚。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刘平华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刘平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刘平华等白鹭村村民因拉煤生意纠纷与耒阳市公平镇鲁碑村村民产生矛盾,2004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刘平华与本村部分青年人在永兴县枣子收费站附近打了江某某(绰号黑皮),被告人刘平华在江某某右胸打了一拳。后部分青年人将江某某的车子推到坎下。其未参与2004年9月21日晚上的打人。4、同案人刘某5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4年9月18日9时许,看到刘某1、刘平华、陈某1在永兴县枣子收费站附近桥上,刘平华打了江某某。9月20日晚上,刘某5参与了在永兴县枣子收费站附近打鲁碑村村民的活动。5、证人刘某6、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2004年9月18日刘平华打了江某某。过了2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平华召集刘某2、刘某5等人在村里一个禾坪里说,“今天晚上鲁碑村的人会开车过来,你们去枣子守在那里,见了就打”,叫大家听陈家湾“满乃”的指挥。他和村干部不去现场了,以后好讲话。刘某6与刘某5等人打了一个车,刘某5用梭镖打了车。主要是因为被告人刘平华的车去鲁碑拖煤发生矛盾,所以喊人去打人。6、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18日9时许,在永兴县枣子收费站附近桥上,他和江某某坐在车上,刘平华从车上拖下来江某某进行殴打,后江某某逃走了。7、证人邝某2、王某2、江某2、邝某3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20日晚22时许,王某1、邝某2、江某2、王某2一起开车运煤出来,过枣子规费站不远一辆货车拦住了我们的车,十多个人拿刀、棍叫我们下车,后胡乱殴打。将王某1全身砍伤,留了好多血,认识的有“林古”“肚子”“衡仔”等人。8、受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9月18日9时许,在永兴县枣子收费站附近桥上,江某某坐在刘某1车上,刘平华从车上拖下来打了江某某几拳,刘某5用脚踢了江某某,参与打人的人有还有林古、军平。9、受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04年9月20日晚21时许,他和邝某2、江某2、王某2一起开三台车运煤出来,过枣子规费站不远一辆货车拦住了运煤的车,十多个人拿刀、棍,叫受害人王某1等人下车,后胡乱殴打,受害人王某1身上、小腿被刀砍伤,身上又被铁棍打伤,认识打人的有“林古”“肚子”等多人,刘某5是主要行凶者。10、本院司法技术室法医检验证明书,证实王某1多处被砍伤,多发性骨折,构成轻伤,九级伤残。耒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邝某3构成轻微伤。11、本院(92)耒刑判字20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平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1月22日被假释,1999年12月10日执行期满。12、被告人刘平华个人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平华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华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平华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平华第一次亲自参与殴打他人,第二次召集、鼓动其他人员去寻衅滋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平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平华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华多年来,无不良行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平华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平华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平华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平华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罗永生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人民陪审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妍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