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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济南威轩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民,济南威轩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园博园景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406号原告:刘志民,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禹城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济南威轩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田泽涛,该公司董事。被告:济南园博园景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徐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志民诉被告济南威轩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园博园景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原告刘志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志民负担。审 判 长 冉 然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