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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清泰包装印刷厂,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郑勇,张静娟,XX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区华丰路1号1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原审被告:杭州清泰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勇。原审被告: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唐家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勇。原审被告:郑勇,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张静娟,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XX亚,女,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清泰包装印刷厂、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郑勇、张静娟、XX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9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骏海印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敖颖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