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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0年12月25日生,汉族,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身份证号6226231990********。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身份证号6226231986********。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岳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