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贵林诉被告李秋平、李三平、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林,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秋平,李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864号原告:徐贵林,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容(系原告徐贵林儿子),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待业,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938143-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7栋2008室。法定代表人:李秋平,总经理。被告:李秋平,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李三平,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徐贵林诉被告李秋平、李三平、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爵资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贵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秋平、李三平、龙爵资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贵林诉称,2016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300000元,期限为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收益6900元,协议期满后被告应偿还本金及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300000元汇入被告李三平账户。协议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本金和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秋平偿还原告300000元本金和收益27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息24%计算);2.由被告李秋平、李三平、龙爵资产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秋平、李三平、龙爵资产公司未能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被告龙爵资产公司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300000元,期限为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收益6900元,协议期满后被告应偿还本金及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300000元汇入被告李三平账户。2016年12月3日,被告李三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月28日前归还原告300000元本金及四个月利息(每月6900元),共计327600元。至今本金及四个月利息未能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工商登记资料、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承诺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龙爵资产公司欠原告300000元本金及四个月利息,被告李三平作出还款承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贵林返还欠款300000元和投资收益27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14元,由被告李三平、南京龙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钱款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人民陪审员 顾建人民陪审员 周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林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