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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红、刘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红,刘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刘富华,女,汉族,地址正蓝旗。我院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晓红、刘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红、刘富华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493,630.15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00元、执行费7359.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雅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