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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4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雷与王彦双、付省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雷,王彦双,付省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446号之三原告:孟雷,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被告:王彦双,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巨鹿县。被告:付省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巨鹿县。原告孟雷与被告王彦双、付省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