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官庆存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庆存,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582号原告:上官庆存,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华,居民。原告上官庆存与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庆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官庆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金华返还借款202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张金华分四次向上官庆存借款20250元,并书写借条四份,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上官庆存催要,张金华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返还。张金华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金华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30日向上官庆存借款7750元、3400元、3100元、6000元,共计2025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上官庆存催要,张金华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张金华向上官庆存借款202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张金华应自上官庆存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上官庆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官庆存借款20250元及利息(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5元减半收取153.13元,由张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