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刘某某、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刘某某,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某地。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刘某某、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9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39744.59元、利息7144.41元及2016年8月20日后至贷款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2、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对抵押物某某嘉城第22幢2单元29层2290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贷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刘某某追偿;4、承担仲裁费16234元、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685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认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被执行人向其归还本金25537.07元、利息28351.44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440926.2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859元,剩余434067.2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19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