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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培刚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刚,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毕节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刚、叶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培刚在黔西县城关镇商会大厦3005号房开设的赌场内从事经营管理、赌博资金结算等工作,该赌场有打鱼机、草花机各一台,每台机器可同时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1月3日晚,该赌场在赌博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培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培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赌场不是其开设的,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培刚在黔西县城关镇商会大厦3005号出租屋内设置具有上分下分、退币功能并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打渔机”、“草花机”用于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李培刚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资金结算,同时为赌客进行上分、下分等工作。2015年11月3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名并扣押“打渔机”及“草花机”各一台。经黔西县公安局鉴定,查获的“打渔机”、“草花机”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培刚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的时候,我兄弟李某某电话联系我赌博的机子来了,房子也租好了,叫我去负责管理,我答应后就去所租的黔西县商会大厦把赌博的机子安装好,李某某和付某某带着龙某某到赌博场子里,安排龙某某负责做饭和开关门,我在场子里面收钱上分,运行期间龙某某的工钱是我支付给他的,场子一直开到2015年11月份就被查封了。每天基本上有十个人左右到赌场里面进行赌博,赌场每天的赌资收入有3000元左右,开设期间总盈利6万多元,我是分三次拿给付某某的,是付某某和李某某分,他们一个月开我4000元的工资,赌场里面的事情全是由我处理,他们有事情就会联系我,赌场的具体位置是在黔西县马转盘商会大厦B3005号房间,场子里面有一台打鱼机,有八个座位,还有一台草花机,也有八个座位。里面的人都叫我“二哥”。2、证人颜某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17时,我第一次到黔西县城关镇商会大厦30楼3005房间赌博,当时是李培刚给我开的门,我进去后给了李培刚100元钱上分,我就在打鱼机上赌博,冯某、吕某、夏某某也来这里,夏某某拿了100元上分赌博,我没有注意冯某和吕某赌博没有。晚上23时公安机关的人就来将我们带到黔西县公安局了。赌场里面有一台草花机和一台打鱼机,每台机子都可以同时供八个人进行赌博。3、证人夏某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18时,我听说商会大厦B栋30楼有一个赌博的场所,我进去后看到有几个人在用机器进行赌博,我就在李培刚那里上分在打鱼机上玩,输了50元钱,大概23时,就有警察来将我们都带回公安机关了,但警察来之前李培刚没有在,赌场里面有一台八座的打鱼机,一台八座的草花机。4、证人刘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我走到商会大厦B栋30楼找人要钱,当时是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给我开的门,我进去后看到有二十多人在里面,有十多人在用机器进行赌博,我就在旁边看,看见有人拿钱上分,他们是用打鱼机及草花机进行赌博,给他们上分的是一个叫二哥的男子,公安机关来之前他就走了的,赌场里面有一台八座的草花机和一台八座的打鱼机。5、证人宋某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晚上,我和马某到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马转盘商会大厦B栋30楼30-5室玩打鱼机,我们一人上了100元钱的分在打鱼机上玩,大概玩了22分钟就被警察带到公安局去了。当时我看到有一个女的在玩草花机,我们以往去玩都是一个叫二哥的人上的分,但这次我们去玩这个叫二哥的人没有在。6、证人任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我到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马转盘商会大厦B栋30楼30-5室玩打鱼机,我上了100元钱20000分,玩了两个小时就把100元钱输了,是一个叫二哥的给我上的分,但在警察来抓赌之前他就走了。里面我看见有一台打鱼机和一台草花机。7、证人龙某某的证实:2015年9月15日,姜某叫我去给他们赌博场所里面负责开门关门,每个月给我2000元的工资,姜某接我到商会大厦30楼进了5005房间我们和李培刚见面,他把我交给李培刚并交代安排我负责守门,从9月16日开始上班直到现在,我每天的工作是抬一张板凳坐在门背后,每来一个人我就从猫眼里看,如果是陌生面孔就不开门,平时不忙的时候我就做饭给客人和工作的人吃,从9月16日上班以来到现在只有10月15日领过一次工资,是老板李培刚发给我的2000元钱。赌博的人是使用草花机、捕鱼机和麻将机进行赌博的,草花机和捕鱼机可以同时给八个人玩,麻将机是单独摆放在一间屋子里,客人在这里是上分进行赌博,麻将机是一些认识的朋友玩,没有收费。最近两天晚上基本上人都是满的。平时是李培刚和姜某负责,最近姜某去跑车了,就叫我来负责开门和关门。8、证人李某某的证实:2015年11月1日,我哥李培刚说马转盘处的商会大厦B栋30楼的一间房子里有赌博机玩,我就想去玩玩。2015年11月3日,我一个人到那里去,到了以后遇到一个叫雷某的朋友,他告诉我上分的李培刚感冒离开了,我看见摆放在房间的赌博机只有四个人在玩,其他人都是站着看,我就和雷某在草花机边上坐着聊天,没多久警察就来了。这里是用草花机和打鱼机进行赌博,客人用100元钱在老板那里换10000分进行游戏,不想玩就下分,用游戏上的分和老板兑换钱。我不知道赌博场所的老板是谁,平时收钱和给别人上分的人是我哥李培刚,我听说这个场所是福建人开的,我哥李培刚是给这个福建人打工,每月给我哥5000元左右的工资,我到的时候是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给我开的门,这种赌博场所会找个人负责看管大门。9、证人雷某的证实:2015年11月3日,我到黔西县城关镇商会大厦30楼5005房间去和小林宇打麻将,我看见那里有十多个人坐在草花机和打鱼机上赌博,后来公安机关的人进来将我们带到黔西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了。我是第一次去,是听小保江讲过那里有麻将机。我听别人叫上分和收钱的人二哥。10、证人谢某的证实:2015年6月24日,爱家房产中介公司联系我说有人要租我位于黔西县城关镇马转盘商会大厦B栋30-5号的房子,叫我去公司签协议,我到了后店长陈某某给我介绍两男两女,其中是一个叫李某某的男子要租我的房子,中介公司要我们双方提交身份证,那名男子没有带身份证来就用他朋友黄某的身份证来登记,李某某告诉我他租房是用来居住,我们双方签好租期一年的租房协议后我就离开了。后来也没有去看过,李某某在房间里干了什么我不清楚。11、证人陈某某的证实:今年中旬,谢某来我公司说他有一套房子需要出租,我就去看他位于黔西县城关镇马转盘商会大厦B栋30-5号房,房间里面只有抽油烟机和热水器。过了几天时间,一个瘦瘦的男子和另外一个陌生男子来我们公司租房,租了谢某的这套房子,但他们没有带身份证,就打电话叫他一个叫黄某的男子拿身份证来签的协议,是用黄某身份证签的,支付房租和押金的是这个瘦瘦的男子,我不清楚这个瘦瘦的男子租房来干什么。12、黔西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黔西县城关镇商会大厦B栋30-5号房查获电子游戏机“打渔机”、“草花机”各1台,每台可同时供8人以上操作使用,均具备上分退币功能。经黔西县公安局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并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某某辨认摆放捕鱼机及草花机的李培刚;任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李培刚;被告人李培刚辨认出开设赌场的李某某;谢某辨认出租用其黔西县城关镇马转盘商会大厦30-5号房的人系李某某;陈某某辨认出租用黔西县城关镇马转盘商会大厦30-5号房的人系李某某。1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培刚指认黔西县城关镇马转盘处的商会大厦B3005房间系其用于开设赌场的地方。15、情况说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培刚因在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里沙大道一居民房内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本案中李培刚开设赌场的地方为黔西县商会大厦B3005号房间,笔录中所提及的B5005号房间和笔录中所提及的B3005号房间为同一房间,实为B3005号房间;李某某和付某某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查获的几名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龙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培刚于2013年12月18日因受人雇佣管理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天利电子游戏室,招揽人员玩钓鱼机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7年4月20日因在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里沙大道一民房内为他人提供捕鱼机、草花机等工具进行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培刚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刚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对被告人李培刚提出该赌场不是其开设,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培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娟人民陪审员  罗祥英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