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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执5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阳韶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欧阳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527号之四申请人:陈永华。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关于陈永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