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5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阳韶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欧阳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527号之四申请人:陈永华。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关于陈永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阳韶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