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戚明芬与刘雪珠、刘玲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明芬,刘雪珠,刘玲珠,刘恩珠,刘信国,刘爱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3047号原告:戚明芬,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金昌,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雪珠,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玲珠,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恩珠,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刘信国,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爱珠,女,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戚明芬与被告刘雪珠、刘玲珠、刘恩珠、刘信国、刘爱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戚明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明芬撤回对被告刘雪珠、刘玲珠、刘恩珠、刘信国、刘爱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明芬负担。审 判 员 徐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立?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