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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段月田、杨利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月田,杨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段月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建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杨利安,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段月田与杨利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月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利安支付货款98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利安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