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090号移送机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春燕,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17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春燕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周春燕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春燕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春燕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鄂0117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