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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并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顾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并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顾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并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892-191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桦,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颉,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上诉人上海并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并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为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属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原始出租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